問:為什么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答:根據《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工會用自己的經費或自籌資金興辦的及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為職工群眾服務的各種經營實體,包括工人文化宮、俱樂部,職工療養院、休養所、報刊、雜志社、出版社、工會院校、文藝團體、體育場館、職工信用社、基金會、賓館、旅行社、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商業服務等企業、事業單位。
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是為職工群眾服務的,有利于調動和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有利于增強工會的活力和對職工的吸引力、凝聚力;有利于減輕國家負擔,增加社會財富,方便職工群眾,緩解社會服務不足的矛盾。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的收入是為職工服務,為工會的事業發展服務的。近年來,隨意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有的將其轉給別的部門,有的將其交給第三方經營,有的將其收歸該工會所在單位的上級單位所有,有的被隨意變賣。這里既有有關單位和個人法制觀念不強、無視工會合法權益的問題,也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相關手續不全、不清的問題。
本條規定,為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禁止任何行政機關非法占有、使用和處分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關系。一旦發生非法占用行為,工會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有權要求國家干預,制止侵權行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