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很明確,那就是為了解決他們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中有一種與這個答案相悖的現象非常值得注意。由于工會知識的缺乏和時間關系,往往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就倉促指定農民工隊伍的“包工頭”擔任工會主席或工會負責人。據了解,這種現象不僅存在于建筑行業,還存在于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冶金、礦山等系統,且這種現象至今未能引起應有的重視。
“組織起來”只是手段,“切實維權”才是目的。“包工頭”擔任工會主席能達到維權的目的嗎?無論從哪一方面論證,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從勞動關系來分析,“包工頭”擔任工會主席,實際上是自己監督自己,根本不會有監督與被監督實質性的效果。在勞動關系中,工會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而“包工頭”實際上農民工隊伍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是農民工的“老板”,是掌握著一定勞動力資本的經營者。“老板”與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上是對等的,他們各自追求的經濟利益不同,存在著勞資矛盾。那么,讓一個支配著農民工又與農民工利益存在著許多沖突的人擔任工會主席,他們能站在農民工的立場上監督自己嗎?讓這樣的人來代表和維護農民工的利益,結果可想而知。
其次,從法律角度來說,“包工頭”擔任工會主席無疑違背了《工會法》的立法精神及相關規定。通過履行維護職能,進一步協調勞動關系,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是《工會法》的立法精神之一。而讓一個支配著職工為自己工作的人擔任工會主席,顯然是對這種精神的嚴重違背。
“工頭”就是“工頭”,工會就是工會。因此,“包工頭”擔任工會主席的現象必須得到制止。它貌似把農民工組織起來了,實則不能發揮任何作用;它貌似組織機構健全了,實質上卻與法律相悖。這種現象如果蔓延下去,將會使農民工對工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必須損害工會的社會聲譽。所以,對這種現象必須予以糾正。只有幫助指導農民工真正選舉他們信賴的代表擔任工會主席,才符合“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思路,才會有實際效果。 ■
責任編輯: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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