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會參與立法和參政議政分哪幾個方面?
答:《工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取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本條規定為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首先,工會參與立法工作。為使我國法律充分體現廣大職工的意愿,國家機關在研究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其次,工會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再次,工會參加勞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最后,工會參與立法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的規定,參加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不是所有的全部參加參與,而是發揮工余所長,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參與研究制定,發表意見。
責任編輯: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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