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154元折疊手機卻收到紙盒?律師:商家涉嫌欺詐!
日期:2024-10-22   來源:央廣網

近日,貴州李先生向央廣網啄木鳥平臺投訴反映,9月30日,他在某電商購物平臺的一家店鋪使用優惠券花1.9元購買兩盒防風打火機五十支(兩盒裝),商家承諾24小時發貨,但在約定時間并未發貨。他便在平臺點擊“催發貨”,根據物流信息顯示,商家在10月2日發貨,于10月7日收到包裹。

  李先生稱,打開包裹后,里面是文件袋,文件袋內裝著一袋8ml的洗發水,“我覺得商家為了應付平臺和消費者,才發個洗發水”。

  對此,某電商平臺客服人員對李先生稱,“您買的商品價格1.9元,已經協調商家賠償10元錢。對于要求賠償500元,我們沒法再協調更多賠償金。”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就此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表示,“發空包”、買A發B等行為是典型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有些商家認為,部分商品雖然單價低,但量大,認為有利可圖,而且很少有消費者去維權。

李先生網購打火機,收到包裹卻是洗發水(受訪者供圖 央廣網發)

  消費者:網上購買手機卻收到紙盒

  與李先生遭遇類似,云南曲靖的龔先生稱,今年8月份,中秋節前夕,他在某電商平臺看到一個店鋪商家在做活動,原本手機售價177元,優惠后他花費154元就能購買一款折疊手機。但是,他收到包裹后,打開發現是一層層塑料袋,塑料袋內是一個像學生作業本大小的紙盒。

  “有實力,商家就做活動,沒實力就別做。你給我發一個紙盒,這不是騙人嗎?”龔先生認為,對他來說,100多塊錢并不算啥,但商家發個紙盒,這就是欺詐。

  龔先生說,他聯系商家要求退款,但對方遲遲沒有反應,他便聯系了電商平臺,而后商家要求他退貨后再退款。

  “我都沒收到手機,怎么退貨呢?”龔先生說,他與平臺多次溝通后,甚至打了投訴電話,最后退款成功。

  10月17日,記者登錄該電商平臺查找李先生所述店鋪商家,發現商家已經清空所有商品,共售出16件商品。但是,記者核查該商家資質后發現,這一商家在該平臺還開了2家店鋪,所售商品與李先生所購買的一樣,但商品價格已經變成了900元。

  隨后,記者在龔先生購買手機的某電商平臺檢索看到,與他購買的“柔性折疊屏手機”同等價位的,價格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記者隨機向一位賣家詢問商品的真實性,客服人員未予正面回答。

  記者登錄多家電商平臺,查詢龔先生所購買的手機型號,其價格大都在3700元左右,與龔先生所購買“177元手機”,價格懸殊。

龔先生購買的“手機”,卻收到紙盒(受訪者供圖 央廣網發)

  10月16日,某電商客服人員回復龔先生稱,平臺對于商品質量非常重視,對于龔先生反映的情況,平臺會進一步核實。一旦平臺發現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提供虛假信息,可能面臨罰款處罰,如果嚴重,可能會對商家作出閉店處理。

  一家電商平臺的商鋪負責人陳光向記者表示,早些年,“發空包”主要是為了刷單,刷單的目的是提高店鋪銷量。但是,這種行為已經被平臺電商判定違規,監管相對比較嚴格,通過普通消費者下單刷單的方式變得不容易了。

  陳光解釋,有時商家手上沒貨,而商家無法按照承諾的時間發貨,就會遭到平臺罰款,所以一些商家通過郵寄空包裹或郵寄上述類似小袋洗發水的方式減少處罰。

  律師:商家涉嫌欺詐

  原本購買打火機,李先生卻收到洗發水。他說,看到并非自己購買的商品,自己就聯系商家,結果商家未予回應,后又聯系電商平臺客服人員。經過多次溝通,該電商平臺給他補償30元購物券。“我不認可補償方案,雖然只花了1.9元,但商家的行為應被認定為欺詐。”他說。

  朱巍表示,“發空包”、買A發B等行為是典型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買賣雙方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如果商家虛假發貨,屬于合同違約行為,須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177元買品牌的折疊手機,如果商家確實搞優惠活動,這個價格也存在可能性,但是消費者購買了,收到的卻不是手機,而是紙盒,這肯定就是欺詐了。”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師協會刑事合規委員會委員沈曉丹表示,如果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獲得了退款或重新發貨,一般情況下,商家沒有按照交易時約定的承諾期間交付商品,商家需要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在整體交易過程中,如果商家始終沒有向消費者發貨且消費者沒有收到退款,則商家的行為可能被定性為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發空包”的商家應當承擔相應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發快遞空包為手段,致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認識,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涉嫌詐騙罪。

  沈曉丹還表示,上述情況與簡單的刷單還有所區別,一般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上的“刷單軍團”制造出來的虛假高銷量和“好評”數據,用來確保刷單發起者所追求的商業數據或消費評價等目標。根據相關公開報道,公安機關偵辦的刷單違法行為已經有形成規模化的案例發生,組織分工嚴密,范圍廣,案值大。刷單行為的實現形式也多種多樣,空包快遞只是較為常見的一種形式。

  如何更好規范這種行為?

  10月17日,記者在龔先生購買商品的電商平臺看到,該電商平臺在消費者保障計劃提到:“消費者在平臺購物享受如實描述保障,即商家承諾其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其發布的描述信息相符。若商家違背如實描述承諾,消費者可以主張違約賠付。如果判定商家應承擔賠付責任的,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劃商家保證金、限制商家提取貨款等措施,督促商家履行其向消費者做出的承諾或賠付責任,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平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沈曉丹認為,如果平臺主動標記為自營或消費者通過平臺相關指引,出于常理應當認為是平臺自營的消費商品出現了“發空包”或買A發B的問題,則平臺應當直接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如果是平臺非自營商家,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要求,落實各項法定責任與義務(例如,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入駐平臺的電商經營者提供有效的資質證照等),如果出現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可能平臺與經營者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直播間雇“水軍”刷流量、虛假交易“拍A發B”、“寄空包”刷單等行為,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加大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網絡紅人、知名博主、直播帶貨等方式進行“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朱巍認為,電商平臺應該加強對商家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監管機制,對虛假發貨等欺詐行為及時進行處理和懲罰。同時,消費者應該積極向平臺投訴舉報商家的虛假發貨行為。對于虛假發貨等欺詐行為,電商平臺應該提高懲罰力度,增加商家的違法成本。一旦發現商家存在虛假發貨等行為,不僅要扣除保證金或禁止參加促銷活動等懲罰措施,還應該對商家進行罰款、降權、清退等更加嚴格的懲罰措施。

  沈曉丹表示,良性的網絡交易環境需要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與主體在政策的引導下共同打造。電商平臺經營者作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具有話語權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起相應責任,應該積極對平臺內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央廣網)

責任編輯:白子璐


返回列表

網站首頁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