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酒后滑倒被地面強堿性溶液燒傷,致十級傷殘,法院:飯店承擔70%責任
日期:2024-09-12   來源:揚子晚報

顧客在飯店吃飯飲酒,上廁所時不慎滑倒,被員工清拖地面使用的強堿性溶液造成臀部燒傷5%,構成十級傷殘。對此,飯店是否應該對顧客進行賠償,又該賠償多少比例?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事發(fā)時,劉某與幾名好友在飯店吃飯,凌晨起身上廁所時,在服務員使用強堿性溶液刷洗過的地面滑倒。

劉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其臀部燒傷5%,醫(yī)院對其進行了植皮手術。經鑒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飯店向劉某賠償3萬余元,但因雙方就剩余賠償金額未能協(xié)商一致,于是劉某將飯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16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飯店辯稱,劉某摔倒是其飲酒過多所致。飯店還稱,按照正常路線,劉某從吃飯的位置到廁所是不經過員工打掃衛(wèi)生的區(qū)域的,所以劉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因飯店員工在營業(yè)時間內用強堿性溶液清拖地面,導致劉某在內部通行時摔倒在地。盡管飯店抗辯稱按正常路線,劉某從其就餐餐桌處前往衛(wèi)生間不應經過員工打掃區(qū)域,但對就餐客人而言,認為大廳內所有區(qū)域均可正常通行應屬正當。飯店作為經營者,員工在營業(yè)時間使用強腐蝕性的液體時未能放置警示標志,且清掃時未能提醒客人遠離周邊,對消費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因此,飯店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劉某在事發(fā)時有飲酒。通常飲酒后,酒精對大腦有麻醉作用,會影響人的反應力、控制力。結合飯店實景照片及劉某在庭審中的陳述,盡管劉某當天飲酒不多,但其在事發(fā)經過時就看到飯店員工正在拖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注意腳下濕滑且注意避讓,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一定注意義務。故劉某的受傷,與其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識有一定關聯(lián),其對傷害結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根據(jù)雙方的過錯責任大小,清江浦法院一審判決由原告劉某自行承擔30%責任,被告飯店承擔70%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經營者應盡力為消費者營造良好、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區(qū)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確保經營場所內無安全隱患。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每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都應當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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