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壟斷行政處理決定認定構成壟斷行為,則推定該事實成立
日期:2024-06-25   來源:極目新聞

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6月24日,最高法舉辦新聞發布會,并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一直以來,反壟斷民事訴訟存在著“舉證難、證明難”等突出問題,新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將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對此,最高法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回應。

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介紹,努力解決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舉證難、證明難”問題是起草新司法解釋的關注重點之一。新司法解釋從多個層面努力減輕原告的舉證負擔和證明難度,切實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強對壟斷行為的司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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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

一是加強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反壟斷民事訴訟的銜接,明確反壟斷行政處理決定的較高證明價值。根據第十條規定,一旦反壟斷行政處理決定認定構成壟斷行為,則推定該事實成立。

二是明確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證明標準,加大舉證責任轉移力度。司法解釋通過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四個條文直接規定舉證責任分配,指引當事人正確舉證和證明。同時,司法解釋特別強調通過對初步證據的正確評價實現舉證責任及時轉移,降低原告的舉證難度。這些條款包括第十八條其他協同行為、第二十條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第三十七條低于成本銷售、第三十八條拒絕交易、第三十九條限定交易、第四十條搭售、第四十一條差別待遇的規定。

三是總結國內外經驗,強化競爭效果和市場支配地位的直接證明。首先,在相關市場界定方面,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原告有直接證據則不再對相關市場界定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的三種情形,第四款則明確了原告可以不對相關市場界定提供證據的情形。其次,在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方面,同樣強調直接證據的證明價值,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了可以初步證明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直接經濟證據和自我宣傳證據。上述諸多條款和措施,均是適當減輕原告舉證責任的具體體現。

四是提倡運用經濟分析,利用專家意見協助查明案件事實。壟斷行為的分析認定通常需要較為專業復雜的產業學和經濟學知識。第十一條在制度設計上指引當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協商委托專業人員出具經濟分析或者市場調查意見,以輔助證明壟斷事實。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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